湖北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备考资料: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
(1)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2)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5)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当在广告中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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